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査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岀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査并作出裁判。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中有哪些条文体现了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有什么考虑?答:前面也提到,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是作为行政案件审理的,但是由于此类纠纷,特别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商标无效纠纷,更多是当貢事人之间就商标能否获得授权或者是否应当无效而产生的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居中裁决,其性质更类似于准司法裁决而非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商标授权确权看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点。比如,《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g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卮,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因受制于目前行政诉讼的框架,人民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商标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决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循环诉讼的出现,影响授权确权效率。尤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完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的裁决,其事实上是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并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情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故《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决引入了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则不适用该条。提高商标授权确权效率是2013年商标法修订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一直在强化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思路,这也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加大司法审査力度,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尽可能在实体上给出回复,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续裁决以明确指引。《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均体现了上述精神。——《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维护诚信有序的商标法治环境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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